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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建通管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
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及管件
2018-03-12发布 2018-03-12实施
济南建通管业有限公司 发布
前 言
本标准编写遵循了 GB/T 1.1—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等有关规定。
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。到期复审。在此期间若有新的该类产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发布实施,则本标准自行作废。由新标准代替。
本标准由济南建通管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红江。
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及管件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与管件的术语、定义、符号、缩略语、使用条件、材料、产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冷热水管道系统,包括工业与民用冷热水、热水采暖、中央空调及饮用水等铝合金衬塑复合管道系统;在考虑到材料的耐化学性和耐热性条件下,可用于各种化学流体及气体输送铝合金衬塑复合管道系统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标准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本标准发行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2828.1-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( AQL)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
划
GB/T 2918-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
GB/T 3190-2008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
GB/T 3682-2000 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试验方法
GB/T 4436-2012 铝及铝合金管材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
GB/T 4437.1-2015 铝及铝合金热挤压管 第1部分:无缝圆管
GB 5237.2-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:阳极氧化型材
GB 5749-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/T 6111-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
GB/T 8806-2008 塑料管道系统 塑料部件尺寸的测定
GB/T 10798-2001 热塑性塑料管材通用壁厚表
GB/T 17219-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
GB/T 18742.2-2017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:管材
GB/T 18743-2002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简支梁冲击试验方法
GB/T 18991-2003 冷热水系统用热塑性塑料管材和管件
CJ/T 175-2002 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(PE-RT)管道系统
卫生部《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》(2001)
3 定义、符号和缩略语
本标准采用CJ/T 321给出的术语、定义、符号和缩略语。
4 使用条件
使用条件应符合GB/T 18991的规定,应用级别应符合CJ/T 321中的规定。
5 材料和结构
5.1 管材材料
5.1.1 管材外管材料为变形铝合金材料,其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 3190的规定,力学性能应符合GB/T 4437.1的规定,见表1。
表1 管材外管材料力学性能
抗拉强度/MPa |
断裂伸长率/% |
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/MPa |
≥130 |
≥12 |
≥70 |
5.1.2.1 以耐热聚乙烯(PE-RT)为内管材料,其材料性能应符合CJ/T 175的规定。
5.1.2.2 以无规共聚聚丙烯(PP-R)为内管材料,其材料性能应符合GB/T 18742.2的规定。
5.2 管件材料
管件材料应与管材内管材料一致。
5.3 管材、管件用材料的回收利用
生产厂再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内管和管件时的回用料可再使用,使用时应按不大于10%的比例添加到新料中,不应使用其他来源的回用料。
5.4 结构
铝合金衬塑复合管材结构见CJ/T 321的要求。
6 产品分类
6.1 管材
按内管的公称外径尺寸可分为:
dn20、dn25、dn32、dn40、dn50、dn63、dn75、dn90、dn110、dn125、dn160。
6.2 管件
6.2.1 按与管材内管材料一致可分为耐热聚乙烯(PE-RT)管件。
6.2.2 按熔接方式为:热熔承插连接管件。
7 技术要求
7.1 颜色
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7.2 外观
管材、管件的色泽应基本一致。
管材表面应光滑,不应有裂纹、腐蚀和外来夹杂物;管件表面不应有裂纹、气泡、脱皮和明显的杂质、严重的缩形以及色泽不均、分解变色等缺陷。管件不应透光。
7.3 规格及尺寸
7.3.1 管材外管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4436的规定,内管的壁厚应符合GB/T 10798的规定。管材平均外径、内管平均外径、各管壁厚及允许偏差和不圆度符合表2的要求。
公称外径dn |
管材平均外径 |
内管平均外径 |
外管壁厚 |
内管壁厚 |
不圆度 ≤ |
||||
dn min |
dn max |
dn min |
dn max |
壁厚 |
允许偏差 |
壁厚 |
允许偏差 |
||
20 |
20.28 |
21.5 |
20.0 |
20.3 |
0.39 |
+0.15 |
2.0 |
+0.500 |
0.015dn |
25 |
25.8 |
26.4 |
25.0 |
25.3 |
0.40 |
+0.15 |
2.3 |
+0.700 |
|
32 |
32.9 |
33.4 |
32.0 |
32.3 |
0.45 |
+0.15 |
2.9 |
+0.800 |
|
40 |
41.0 |
41.7 |
40.0 |
40.4 |
0.50 |
+0.15 |
3.7 |
+1.000 |
0.017dn |
50 |
51.0 |
51.7 |
50.0 |
50.5 |
0.53 |
+0.15 |
4.6 |
+1.300 |
|
63 |
64.3 |
64.9 |
63.0 |
63.6 |
0.63 |
+0.15 |
5.8 |
+1.500 |
|
75 |
76.4 |
77.1 |
75.0 |
75.7 |
0.70 |
+0.15 |
6.9 |
+1.900 |
0.018dn |
90 |
91.7 |
92.5 |
90.0 |
90.9 |
0.85 |
+0.15 |
8.2 |
+2.200 |
|
110 |
112.0 |
112.9 |
110.0 |
111.0 |
1.00 |
+0.25 |
10.1 |
+2.800 |
|
125 |
127.3 |
128.4 |
125.0 |
126.2 |
1.15 |
+0.25 |
11.4 |
+3.100 |
0.020dn |
160 |
163 |
164.1 |
160.0 |
161.5 |
1.50 |
+0.32 |
14.6 |
+4.000 |
|
注:管材内管按管系列S值取5。 |
7.3.2 管材长度一般为4m。其他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,管材长度不应该有负偏差。
7.3.3 管材表面应采取表面防腐处理,宜采用GB 5237.2规定的阳极氧化表面处理方式,阳极氧化膜的平均厚度不应小于10μm,局部膜厚不应小于8μm。其他表面处理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7.3.4 热熔承接连接管件的基本类型及结构尺寸参见CJ/T 321附录A,管件的壁厚、承口应符合CJ/T 321中的规定。
7.3.5 带金属螺纹接头的管件,其螺纹部分应符合GB/T 7307的规定。
7.4 物理力学和化学性能
应符合CJ/T 321表5、表6、表7的规定。
7.5 系统的适用性
管材与管件连接后应进行静液压和热循环二项试验,并符合GB/T 18991的规定。
7.6 卫生性能
管材、管件其内层材料的卫生性能应符合GB 17219及《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》的规定;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、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,出水水质必须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的要求。
8 试验方法
8.1 试验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
应在管材下线48h后取样。按GB/T 2918规定,温度为23℃±2℃,温度为(50±10)%条件下进行状态调节,时间不少于24h,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。
8.2 颜色与外观检测
在自然光下,用肉眼进行观察。
8.3 不透光性
取400mm管段,将一端用不透光材料封严,在管子侧面有自然光条件下,用手握住有光源方向的管壁,从管子开口端用肉眼观察试样的内表面,以不见手遮挡光源的影子为合格。用相同原料生产的管件,管材已做不透光试验的,管件可不做。
8.4 尺寸测量
8.4.1 管材
8.4.1.1 平均外径、内外管壁厚
按GB/T 8806规定测量,数值精确到0.1mm。
8.4.1.2 有效长度
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卷尺进行测量。
8.4.2 管件
8.4.2.1 平均外径
用精度为0.001mm的内径量表对所抽试样逐件测量承口部位的两个相互垂直的内径,计算它们的算术平均值,为平均内径。
8.4.2.2 管件熔接承口的深度
管件的承口深度用精度为0.02mm的游标卡尺对所抽试样逐件测量。
8.4.2.3 不圆度
用精度为0.001mm的内径量表对所抽试样逐件测量同一断面的最大内径和最小内径,最大内径减最小内径为不圆度。
8.4.2.4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
按GB/T 3682规定进行。
8.5 静液压试验
按GB/T 6111的规定进行测试。
8.6 耐热循环试验
按GB/T 18991的规定进行测试。。
8.7 卫生性能试验
按GB/T 17219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8.8 系统适用性性能
按GB/T 18991规定进行测试。
9 检验规则
9.1 组批
9.1.1 管材
同一批原料、配方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作为一批,每批数量不超过50t。如果生产7天仍不足50t,则以7天产量为一批。一次交付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,交付时应注明批号,同一交付批号产品为一个交付检验批。
9.1.2 管件
同一批原料、配方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件作为一批。当dn<75mm时,每批数量不超过10000件;当dn≥75mm时,每批数量不超过5000件。生产7d仍不足批量时,以7天产量为一批。一次交付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,交付时应注明批号,同一交付批号产品为一个交付检验批。
9.2 出厂检验
9.2.1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。
9.2.2 检验项目
9.2.2.1 管材
出厂检验项目为:7.1、7.2、7.3.1、7.3.2、7.3.3、7.3.4静液压试验中20℃/1h和95℃/165h试验。外观、尺寸按GB/T 2828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,取一般检验水平I,合格质量水平6.5,抽样方案见表3。
9.2.2.2 管件
出厂检验项目为:7.1、7.2、7.3.4、7.3.5、7.3.4静液压试验中20℃/1h试验。外观、尺寸按GB/T 2828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,取一般检验水平I,合格质量水平6.5,抽样方案见表3。
表3 抽样方法
批量范围 N |
样本大小 n |
合格判定数 Ac |
不合格判定数 Re |
<150 |
8 |
1 |
2 |
151~280 |
13 |
2 |
3 |
281~500 |
20 |
3 |
4 |
501~1200 |
32 |
5 |
6 |
1201~3200 |
50 |
7 |
8 |
3201~10000 |
80 |
10 |
11 |
9.2.3 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的产品中,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,进行1h静液压试验。
9.3 型式检验
9.3.1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正式生产后,若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产品因任何原因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9.3.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。
9.3.3 型式检验中若产品液压试验不合格,则型式检验不合格,其他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,复测后仍有不合格则按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10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10.1 标志
10.1.1 管材应有永久性标记,间隔不超过2m。
标记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商标或厂名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规格;
d) 本标准号;
e)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。
10.1.2 管件应有永久性标记。
a) 商标或厂名;
b) 材料名称;
c) 产品规格;
10.1.3 管材包装至少应有下列标记:
a) 商标;
b) 产品名称;
c) 生产厂名、厂址。
10.1.4 管件包装至少应有下列标记:
a) 生产厂名和厂址;
b) 产品名称和商标;
c) 管件类型和规格;
d) 本标准号
e)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。。
10.2 包装
管材、管件应按相同规格装入包装袋捆扎、封口。每个包装质量一般不大于45kg,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协商确定。
10.3 运输
管材、管件在装卸和运输时,不得抛掷、曝晒、沾污、重压和损伤。
10.4 贮存
管材、管件应合理堆放于室内库房,远离热源,不得露天存放。堆放高度不得超进1.5 m。